乡自治公所
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中规定,乡的自治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设乡长一人,由乡自治会选出,呈由县知事委任,掌办本乡的自治行政事务;并得因事务的繁简设乡董一至二人,由乡自治会选出。乡长、乡董均为名誉职,得由县知事酌给公费。参见“乡自治会”。
乡自治组织的执行机关。民国十年(公元1921年)七月三日北洋政府公布《乡自治制》,但未实行。其中规定,乡的自治执行机关为自治公所,设乡长一人,由乡自治会选出,呈由县知事委任,掌办本乡的自治行政事务;并得因事务的繁简设乡董一至二人,由乡自治会选出。乡长、乡董均为名誉职,得由县知事酌给公费。参见“乡自治会”。
宋代铨选制度中的一项规定。宋制许官员选择差遣, 官员自己挑选差遣窠阙,称为指射, 自己要求充任某一宫观官,称为自陈。凡由于自陈而充任宫观官者,可以恢复原职,而由朝廷任命,一般不恢复原职。因为宫观官是朝
官署名。隋朝东宫置,有率一员、副率二员,掌以宗人侍卫; 又有长史、司马及录事、功仓兵骑诸曹参军事、法铠等曹行参军各一员、行参军六员。炀帝大业三年(607) 改太子左宗卫为太子左武侍。唐高祖武德五年(6
官署名。清朝銮仪卫所属六所之一。顺治十一年 (1654) 设。掌伞盖、刀戟及弓矢。置掌印冠军使、掌所事云麾使等官,下设擎盖、弓矢二司。
官署名。辽朝置。北面官,统领奚族之北剋军,以剋为军之统帅。
官名。清末法部宥恤司长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三人,正五品,奏补。总理本司事务。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夏官府军司马司长官,省称为“军司马”,掌兵事,职权颇为重要。下设军司马上士、军司马中士、军司马旅下士以佐其职。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宣帝即位后,复置。
官名,东汉末年刘备置,掌领镇守或征伐。《三国志·蜀书·费诗传》:“先主攻绵竹时,诗先举城降。成都既定,先主领益州牧,以诗为督军从事,出为牂牁太守,还为州前部司马。”
官署名。清朝工部制造库所属之机构。顺治元年 (1644) 置,设首领太监一人,太监十人。掌每岁收挂门神、门对之事。乾清门以内及宁寿宫、慈宁宫等处由首领太监收挂。乾清门以外由部员带领匠役收挂。
文书名。上行文。清朝内务府所属各单位呈送府堂核办的文稿。主要内容有: 呈报、呈领各处庄头、园头交过地租、杂差银两及拖欠银两情况; 呈报、发放和奏销官员、兵丁、杂役、孀妇等米石、银两等。
监生名目。明朝专指各府、州、县儒学生员贡入国子监为监生者。分岁贡、选贡、恩贡、纳贡等。监生的名目之一。明清时以贡生资格入国子监肄业者,称为贡监。参见“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