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爱字典>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军功爵

军功爵

即用来奖赏军功的爵位,春秋战国时已有,而秦国最完善,汉沿其制。《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庭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彻侯金印紫绶,避武帝讳,曰通侯,或曰列侯。”这就是秦汉“二十级爵”。汉武帝重视军功,又置《武功爵》十一级。《史记·平准书》:“请置赏官,命曰武功爵。”注:“《集解》瓒曰:《茂陵中书》有武功爵:一级曰造士,二级曰闲舆卫,三级曰良士,四级曰元戎士,五级曰官首,六级曰秉铎,七级曰千夫,八级曰乐卿,九级曰执戎,十级曰左庶长,十一级曰军卫。此武帝所制以宠军功。”


因军功而赐给的爵位。春秋时代,齐、楚、晋、秦诸国即已建立因军功赐爵的制度。战国时秦国商鞅变法,改革军功爵制是其变法的主要内容。商鞅允许平民甚至奴隶和罪犯立军功即可获得爵位,并确定了赏赐军功爵的办法,即根据从军者建立的功劳,经过评议,依其功劳的大小及是否属实,然后赐给不同的爵位和土地财物。爵位的名称则有沿袭秦前期者,亦有袭用山东各诸侯国的爵称者。不过商鞅变法时秦国的国君称公而不称王,按照西周爵制公侯同级,所以其时不会有侯爵。秦国以侯为最高爵位的二十级军功爵,可能是秦统一六国后,最早也是在秦称王以后建立的,以级多者为高。其名称和等级如下:二十级,彻侯;十九级,关内侯;十八级, 大庶长; 十七级, 驷车庶长; 十六级, 大良造; 十五级, 少良造;十四级,右更;十三级,中更;十二级,左更;十一级,右庶长;十级,左庶长;九级,五大夫;八级,公乘;七级,公大夫;六级,官大夫;五级,大夫;四级,不更;三级,簪褭;二级,良造; 一级, 公士。其中第七级公大夫以上属于高爵,第六级官大夫以下属于低爵。高爵实际上是官员的爵位,低爵则是一般吏民的爵位。凡属高爵,其爵位越高,则待遇愈丰,至彻侯并可有封地而食租税。低爵也并非毫无意义,凡获得爵位即具有一定政治地位, 可以获得减刑、缩短服役期限和免除兵役,徭役。汉承秦制, 沿用二十等爵, 唯改大良造为大上造,少良造为少上造,良造为上造。高爵比秦上提一级,即第九级以上为高爵,第八级以下为低爵,当时称之为民爵。惟自西汉中期以后,朝廷滥赐滥卖军功爵,使军功爵与奖励军功毫无联系。此后军功爵除了第十九、二十两级即关内侯与列侯还拥有实际的政治地位外,其他各级,特别是八级以下的民爵,已蜕变为无实际价值的虚衔。东汉时期由于察举、征辟任官制度的推行以及募兵制的实施,军功爵已与任官、服役毫无关系,十八级以下的军功爵实际上趋于衰亡。惟关内侯与列侯作为侯爵仍被作为封赐大臣和贵族之用。后来由于皇帝的滥封侯爵,侯爵不断增多,土地、人户不敷封赏,于是又在列侯中分为县侯、乡侯、亭侯三种,县侯仍食县,乡侯、亭侯则惟食一乡、一亭的租税。

猜你喜欢

  • 督护

    官名。两晋南北朝置。州、郡及出镇方面将军府皆设,掌兵事。两晋时常被派出统军征伐。隶于州、郡者地位较低,隶于军府者或有地位较高的,如东晋陶侃为江夏太守、鹰扬将军,加任此职。南朝齐、梁、陈时广州设有西江、

  • 属国军

    辽属国所设军队。《辽史·兵卫志下》:“辽属国可纪者五十有九,朝贡无常。有事则遣使征兵,或下诏专征;不从者讨之。助军多寡,各从其便,无常额。”

  • 下五旗司钥章京

    官名。清朝八旗护军营景运门直班大臣下所属官员。额定一人,以下五旗每旗司钥章京轮值。掌管紫禁城外值班钥匙。

  • 开封府

    官署名。治北宋都城开封之事。长官牧、尹以亲王充任,但不常置,而设权知府事一人,以待制以上充任,为实际长官。受理京城狱讼,小案可专决,大案则上奏。凡户口、赋役、道释占籍京邑者,会其帐籍,颁其禁令。其属有

  • 太弟太师

    官名。十六国汉设,职掌辅佐储君太弟刘乂,卢志曾任此职。职掌同太子太师。参见《晋书·刘聪载记》。

  • 中都都曲使司

    官署名,金朝置。掌监知人户酝造曲蘖,办课以佐国用。其官有使,从六品。副使,正七品。见《金史·百官三》。官署名。金置,掌监知人户酝造曲(麴)糵,办课以佐国用。设官有使,从六品;副使,正七品;下设都监二人

  • 幸臣

    君主宠爱之臣。《韩非子·奸劫弑臣》: “必将以曩之合己,信今之言,此幸臣之所以得欺主成私者也”。君主所宠幸的近臣。《韩非子·奸劫弑臣》:“夫奸臣得乘信幸之势以毁誉进退群臣者……必得以曩之合已信今之言,

  • 外膳上士、中士、下士

    官名。《周礼》天官之属有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掌祭祀的割烹,陈设内装牲体鱼腊的鼎俎,并负责料理致送或宴饮宾客有关食物的事宜。北周依《周礼》置外膳上士,正三命;中士,正二命;外膳下士,正一命。属天官府

  • 提督学院

    官名。清雍正四年,改督学为提督学院,每省一人,掌本省学校政令等。见《清史稿·职官三·提督学政》。

  • 提举坑冶司

    见“提点铸钱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