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
警察职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京师各级审判厅成立后,法部规定,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查之责;巡警厅长官于执行检察任务时,与检察厅长官有同等职权,但如果系检察厅所及办者,须听任检察官办理;司法警察人员当执行检察任务时,应接受检察厅长官的调度、指挥。民国时期沿置于各级司法机关,掌警卫法庭,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法院判决,辅助检察官进行侦查等事务。
警察职名。清光绪三十三年(公元1907年)京师各级审判厅成立后,法部规定,司法警察有协助检察厅执行检查之责;巡警厅长官于执行检察任务时,与检察厅长官有同等职权,但如果系检察厅所及办者,须听任检察官办理;司法警察人员当执行检察任务时,应接受检察厅长官的调度、指挥。民国时期沿置于各级司法机关,掌警卫法庭,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法院判决,辅助检察官进行侦查等事务。
官名。据应劭《汉官仪》记载,汉武帝时置侍曹尚书,主丞相御史事。《后汉书·百官志》称为常侍曹,主公卿事,东汉改为吏曹尚书。见该条。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皮下大夫毳工中士佐官,正一命。
即宦官。《汉书·宣帝纪》:“赐吏二千石、诸侯相,下至中都官、宦吏、六百石,爵各有差,自左更至五大夫。”颜师古注:“宦吏,诸奄官也”。宦吏即宦官。《汉书·宣帝纪》:“五月,凤凰集胶东、千乘,赦天下,赐吏
元称御史台为宪台, 《元史·刑法志·职制律》中记述其职掌为“饬官箴,稽吏课, 内秩郡祀, 外察行人,与闻军国奏仪,理达民庶冤辞,凡有司刑名,赋役、铨选、会计、调度、征收、营缮、鞫勘、审谳、勾稽及庶官廉
官名。北齐置,见“食官署令丞”。
西周、春秋战国时使节交往相互应对的言辞。《孟子·公孙丑上》: “我于辞命,则不能也。”《周礼·秋官·大行人》:“属象胥,谕言语,协辞命。”
官吏俸禄,也指官吏职位或品级。汉朝官秩以石计,自二千石至百石不等。西汉主要为谷,东汉为半钱半谷。《后汉书·百官志》载有东汉百官受奉例。两晋南北朝大体仍沿汉制,以石计秩。唐朝以后与“品”连称。勃海国则以
官名。南朝梁、陈置。亦称中抚军大将军。专授予在京师任职的官员,班品较中抚将军高一阶。参见“中抚将军”。
官名。周朝置。县大夫属官。掌县邑地域田亩,人民口数,赋税征收等事。《左传·襄公三十年》:“以为绛县师。”杜预注: “县师掌地域,辨其夫家人民。”《周礼·地官 ·县师》: “掌邦图都鄙稍甸郭里之地域,而
将军名号,凡将军皆掌征伐,加大司马衔则领尚书事。宣帝时置大司马车骑将军。《汉书·史丹传》:“宣帝疾病,拜高为大司马车骑将军,领尚书事。”又《汉书·韩(王)信传》:“神爵元年,代张安世为大司马车骑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