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督催所
清代吏部内部机构。掌督催四司议办事件,使其按期完成。设官有郎中、员外郎与主事,均无员额,由尚书在司员中轮派。其下设经承二人,以协助办事。
清代吏部内部机构。掌督催四司议办事件,使其按期完成。设官有郎中、员外郎与主事,均无员额,由尚书在司员中轮派。其下设经承二人,以协助办事。
即“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依照国民党政府于民国二十四年(公元1935年)十一月四日公布的《技术人员任用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公务员可任用为委任职技术人员:一、经普通考试各种技术人员考试及格或与普通考试相当的特种技术人员
即“札萨克”。官名。为蒙古语的音译,意思是“执政”。清代蒙古族住区分为若干旗,每旗的长官称扎萨克。大漠内四十九旗,大漠外八十六旗,每旗扎萨克一人,掌一旗政令;其佐官有协理台吉二至四人,管旗章京一人,副
宋朝太学职事名。即职事学录。参见“学录”。
官名。《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除草施肥改良土壤。下士爵。属员有史、徒等。《周礼·地官·草人》:“掌土化之法以物地,相其宜而为之种。”官名。周朝设此官。《周礼·地官·草人》:“草人掌土化之法,
官名。西晋置。《华阳国志·南中志》:西晋武帝太康五年(284),罢宁州,置南夷,以天水李毅为校尉,持节,统兵镇南中,统五十八部夷族都监行事。”立府,设长史,司马、参军等僚佐。可举秀才、廉良,职掌与刺史
官署名。隋朝司农寺置,管理京师市易,设令二员,肆长四十员。炀帝大业三年(607) 改置京师、东都凡五市署,隶太府寺。
官职统称。隋、唐、宋指居曹而有执掌的官员。唐朝,三公及省、台、寺、监、卫府、东宫、王国、州县、镇戍等官为职事官。北宋前期,省、部、寺、监之官多为寄禄官,而以差遣为职事官。神宗元丰(1078—1085)
官署名。清末置于各省,掌制造火药事项。
官署名。宋朝初年置,属少府监。太宗太平兴国三年(978),改为东、西染院。参见“染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