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的
一作合的,又称哈的大师。伊斯兰教法官称号。元朝于伊斯兰教徒聚居区设哈的,朝廷设回回哈的司作为管理伊斯兰教徒的机构。武宗至大四年(1311),罢回回哈的司,命哈的太师只管掌教念经,回回人所有刑名、户籍、钱粮、词讼均由官府衙门断决。但此后回回人相互间诉讼实际仍按旧制由哈的处理,只有无法解决的案件才向官府陈告。
一作合的,又称哈的大师。伊斯兰教法官称号。元朝于伊斯兰教徒聚居区设哈的,朝廷设回回哈的司作为管理伊斯兰教徒的机构。武宗至大四年(1311),罢回回哈的司,命哈的太师只管掌教念经,回回人所有刑名、户籍、钱粮、词讼均由官府衙门断决。但此后回回人相互间诉讼实际仍按旧制由哈的处理,只有无法解决的案件才向官府陈告。
见“乐部管理大臣”。官名。清置,即管理乐部大臣。见“乐部”。
北洋政府军官、军佐任用方式之一。凡陆军军官、军佐学校(留学外国同)毕业生见习期满,成绩合格者,按兵科授予少尉(或同等官)称为除补。
官名。西晋置。是皇帝临朝及出行时的主要侍卫武官之一,统殿中兵护卫皇帝,位在殿中将军之下。以明解军令的清望之士担任。
见“太子左谕德”。
官署名。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于各省布政使司内设财政公所,或名度支公所。所内分科办事,其组织机构各省略有不同,山东布政使司所属的财政公所分设以下五科:总核科:掌复核各科收支款目、册籍,核定后由
官名。隋朝十二卫大将军之一,置一员,正三品,总府事,并统诸鹰扬府。唐朝沿置,掌宫禁宿卫,凡翊府之翊卫、外府熊渠番上者,分配之。宋朝置为环卫官,无定员,无职掌,多以宗室为之,亦用为武臣赠典或武官责降散官
官署名。元朝地方监察机构,由提刑按察司改立,为江南十道监司之一。
官名。即“祠祭清吏司郎中”。
官署名。明朝设置于京师顺天府,掌境内税务工作。设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
官名。清乾隆二十四年置叶尔羌办事大臣,掌叶尔羌回城事务。副职有帮办大臣。其初衔称为协办大臣兼领队事务,后改为帮办兼理粮饷事。属官有章京、笔帖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