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谳掾
官名。西汉廷尉属吏,主决疑狱。
官名,汉置,为廷尉属官,掌刑狱案牍上奏事。《汉书·兒宽传》:“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却矣,掾史莫知所为。宽为言其意,掾史因使宽为奏。奏成,读之皆服,以白廷尉汤。汤大惊,召宽与语,乃奇其材……以宽为奏谳掾。”谳:议罪、定罪。
官名。西汉廷尉属吏,主决疑狱。
官名,汉置,为廷尉属官,掌刑狱案牍上奏事。《汉书·兒宽传》:“廷尉时有疑奏,已再见却矣,掾史莫知所为。宽为言其意,掾史因使宽为奏。奏成,读之皆服,以白廷尉汤。汤大惊,召宽与语,乃奇其材……以宽为奏谳掾。”谳:议罪、定罪。
官名。清末法部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一人,正八品,奏补。掌本部南、北二监人犯医疗事。
爵名。战国置。或说与汉朝 “上闻爵” 同。《吕氏春秋·下贤》: “(魏文侯) 东胜齐于长城,虏齐侯,献诸天子,天子赏义侯以上卿[闻]。”陈奇猷注:“毕沅改‘上卿’为‘上闻’,曰: 梁伯子云: ‘《国策
官名。隋文帝开皇三年(583)由诸王府、诸州户曹参军事改名,炀帝大业三年(607)均改为司户书佐。唐高祖武德(618—626)诸王府所置复名户曹参军事,诸府、州并改此名,三都、六府各置一至二员,正七品
即“内史上大夫”。
官名。春秋时秦国设置。《左传·僖公十五年》:“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杜预注:“徒父,秦之掌龟卜者也。”
十六国夏置。《晋书·赫连勃勃载记》:“乃于长安置南台, 以璝领大将军、雍州牧、 录南台尚书事。”职类录尚书事。参见“南台”。
见“金吾街仗司”。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任用官员之方法。京官称分衙门学习行走,外官称发省差委试用,统称分发。如新进士等分部学习行走或以知县分发差委者即是。
①官名。又称“卜人”。商朝始置,西周至战国沿置。主管卜龟筮卦,预言吉凶。《睡虎地秦墓竹简·传食律》: “上造以下到官佐,史毋(无)爵者,及卜、史、司御、寺、府”。② 卜官通称。卜官有大卜、卜正、卜尹等
杂号将军名,东汉置,凡将军皆掌征伐。《后汉书·冯岑贾列传》:“乃拜寇恂为河内太守,异为孟津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