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差
宋代授予官员差遣的方式之一。全称“八路定差法”。宋制, 四川、两广、福建等八路州县的文武官员的差遣,许本路及北方诸路在选官员随意选定窠阙,然后由本路的安抚、制置、转运等司按照定差阙,分四季集注差遣,每季第一个月上旬公布阙榜,第二个月选人赴司注授,第三个月准备定差文状保明,申报吏部,由吏部审核后颁发官告。
宋代授予官员差遣的方式之一。全称“八路定差法”。宋制, 四川、两广、福建等八路州县的文武官员的差遣,许本路及北方诸路在选官员随意选定窠阙,然后由本路的安抚、制置、转运等司按照定差阙,分四季集注差遣,每季第一个月上旬公布阙榜,第二个月选人赴司注授,第三个月准备定差文状保明,申报吏部,由吏部审核后颁发官告。
官府治事之法度。《周礼·天官·大宰》:“六曰官法,以正邦治”。郑玄注: “官法,谓职所主之法度。”
官署名。清朝特置管理蒙古事务之机构。崇德元年(1636)置,以承政为主官,又设参政等官佐之。崇德三年(1638)以蒙古部落尽来归附,改置理藩院,遂废。官署名。清初置,见“理藩院”。
官名。东汉献帝建安 (196—220) 中曹操置。为丞相府重要僚属,员一人,参议军国大事。三国吴亦置,掌军务,地位较高,不属丞相府,多由右大司马兼任。官名,汉末曹操为丞相时置,为相府重要官吏,员一人,
官名。北魏置。为统兵官,多作为副佐随主将出征或镇守,地位与太守相似。《刘玉墓志》:“义成王南讨长安,以(刘玉)祖可洛侯名家之孙,召接为副,充子都将。”(《汉魏南北朝墓志集释》图版二六一)孝文帝太和十七
牙爪之吏,也写作“爪牙之吏”,义即“得力之吏”犹言“手足之吏”。《史记·酷吏列传·义纵传》:“朱强、杜衍、杜周为纵牙爪之吏。”
官名。即“出入使人”。
战国秦国称在军队中担任职务的官吏。《商君书·境内》: “行间之吏也,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故爵上造,就为簪袅。”
官名。南朝梁武帝天监六年 (507) 五月置,专授予在京都任职的官员,与中军、中卫、中抚将军合称四中将军,地位显要。或分置左、右。扬州刺史建安王萧伟自右将军进号此职。天监七年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第二十
官名。唐高祖武德五年 (622) 改右御卫为右领军卫,置二员,从三品,协掌宫禁宿卫。凡翊府之翊卫、外府射声番上者,分配之; 凡分兵主守,则知皇城西面助铺及京城、苑城诸门。宋朝置为环卫官,无定员,无职掌
官名。即国子博士,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国子博士。学官名。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国子监为司成馆,博士为司成宣业,咸亨元年(公元670年)改司成馆复为国子监,司成宣业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