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官
凡经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官吏,为政务官。如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特任特派的官吏皆是。
官类名。国民党政府规定,凡须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官员,称为政务官,如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 各院院长, 副院长及委员, 以及特任、特派的官吏均属之。承政务官的指挥执行事务者为事务官,如常务次长以下官吏均属之。
凡经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官吏,为政务官。如民国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特任特派的官吏皆是。
官类名。国民党政府规定,凡须经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议决任命的官员,称为政务官,如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 各院院长, 副院长及委员, 以及特任、特派的官吏均属之。承政务官的指挥执行事务者为事务官,如常务次长以下官吏均属之。
汉代官员任用限制之一。“王舅不宜备九卿”,见《汉书·冯奉世传》。
散阶称号。①金始置为武散官,以授从六品下武官。元沿置,改武官从五品,宣授。明朝为武官从五品,初授。清初沿置,为武职中属绿营者从五品之封赠。乾隆二十年(1755),改武略郎。②见“十武将军”。官名。元、
官名。①秦朝始置,即原丞相史,往来殿中奏事,故名。西汉为加官,凡列侯、将军、卿大夫、将、都尉、尚书以至郎中,加此即可入侍宫禁,亲近皇帝。多授外戚、亲信、文学侍从、材武之士、功臣子弟等。侍从皇帝左右,侍
官名。元代设此官。见“虎贲亲军都指挥使司”。
官署名。明清大理寺所属机构,分掌狱讼复审工作。参见“大理寺左寺”。
官署名。①唐朝以后管理全国户口、财赋之总机构,为中央行政机构六部之一。北周始设民部。隋初设度支部,寻改民部。唐高宗登基 (649) ,因避太宗讳,改民部为户部,长官为户部尚书。其后历代相沿不变。唐至宋
官名。北宋前期置,为中书门下属官,总领中书门下五房公事,位在堂后官之上。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废。
①官名。唐朝弘文馆、集贤殿书院置,以六品以下官为之,掌详正图籍,教授生徒。金朝翰林学士院置,从四品,无定员。元朝翰林兼国史院、蒙古翰林院、集贤院皆置,员各二人,从三品。朱元璋吴元年(1367)于翰林院
官名。见“三司使”。
官名。宋朝州一级行政长官,以京朝官及閤门祗候以上武臣充任,职掌与知州略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