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行政公署财政司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监督征收地方税;二、监督地方税以外的收入;三、地方税违法征收的处分;四、滞纳地方税处分的诉愿;五、监督地方岁出;六、编制地方预算、决算;七、地方公债;八、地方金融。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监督征收地方税;二、监督地方税以外的收入;三、地方税违法征收的处分;四、滞纳地方税处分的诉愿;五、监督地方岁出;六、编制地方预算、决算;七、地方公债;八、地方金融。
①亦称“两府”。西汉为丞相,御史大夫官署的合称,也作为丞相、御史大夫的代称。《汉书·刘向传》: “今二府奏佞谄不当在位。”颜师古注引如淳曰: “二府,丞相、御史也。”东汉以称司徒、司空或太尉、司徒。晋
官名。突厥有此官,为高级官员。见《北史·突厥传》,参看“次设”条。
官名。见“三司使”。
官名。清末大理院属官。光绪三十二年(1906)设。定额四人,从六品,奏补。佐都典簿分任文牍、会计与庶务,并监印。
清朝吏部之铨选制度。乃月选班秩之一。按例应选官员到班无人,以他官替补任官之法。如单月选,小京官教习班例以三年期满者补用二人,六年期满者补用一人,三缺轮流选补,如三年期满无人,以六年期满者抵补。他官亦依
清朝的坛庙官,包括天坛、地坛、日坛、月坛、太庙等官员。其中天坛尉、地坛尉各八人,五品一人,六品七人,太庙尉十人,四品二人,五品八人;社稷坛尉五人,五品一人,六品四人,属太常寺;堂子尉八人,七品二人,八
宋代三司内部机构,为盐铁七案之一。掌盐的专卖事务。
官制用语。晋朝、南北朝时期多见。原指长期兼任某职,后发展为一种任官形式。《魏书·郭祚传》:“咸阳王禧等奏(郭)祚兼吏部尚书,寻除长兼吏部尚书,并州大中正。”秩位低于正员,可由此升为正员,亦可由正员降此
清朝兵部武选清吏司所属办事机构。额设经承一人。
北洋政府时期国家元首的名称之一。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四月二十日临时执政段祺瑞被逐后,北洋政府“元首”虚位,暂以国务总理“摄行”大总统职权的形式作为过渡。这时北阀军节节胜利,吴佩孚、孙传芳相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