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文殿学士
官名。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改紫宸殿学士置。除特恩外,非曾任执政者不除。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定为正三品。掌出入侍从,以备顾问。
官名。观文殿本为隋炀帝时殿名。宋初为文明殿学士,庆历七年(公元1047年)因避真宗谥号,更名紫宸殿学士,以参知政事丁度为之,掌出入侍从,备顾问。当时学士多以殿名为官称,丁遂称“丁紫宸”。次年,御史何郯奏言紫宸不可为官称,於是改延恩殿为观文殿,改紫宸殿学士为观文殿学士,除特恩外,非曾任执政者不得除授。
官名。宋仁宗庆历八年(1048),改紫宸殿学士置。除特恩外,非曾任执政者不除。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定为正三品。掌出入侍从,以备顾问。
官名。观文殿本为隋炀帝时殿名。宋初为文明殿学士,庆历七年(公元1047年)因避真宗谥号,更名紫宸殿学士,以参知政事丁度为之,掌出入侍从,备顾问。当时学士多以殿名为官称,丁遂称“丁紫宸”。次年,御史何郯奏言紫宸不可为官称,於是改延恩殿为观文殿,改紫宸殿学士为观文殿学士,除特恩外,非曾任执政者不得除授。
官署名。元置铁冶管勾所二处,属中政院。每所设管勾,同管勾、副管勾各一人。
官名。北齐置,太宰署次官,佐太宰署令掌本署事务。亦称太宰丞。
参见“北京都转运司”。
官名。渤海国左六司仁部属官,位卿之下。
官署名。宋朝临时审讯机构之一。凡皇帝降诏遣官推勘狱事则置,结案后即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之一。宋代自神宗以后,常由中书派定官员临时组成审判机构来审问判决案件,此种机构称为推勘院。结案后即行撤销。参见“制
官名。简称“四川司郎中”。①明清户部四川清吏司之主官。掌司事。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四川部郎中设,一人。南京户部四川清吏司亦设一人,皆正五品。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汉郎中一人。满洲司官初不
海军同等官。北洋政府设置,其军阶为少尉。副职称副修械长,军衔为准尉。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三班,拟佽飞将军等号,大通三年(529) 定制后拟飙勇将军等号。
即朝廷发给官员作为俸饷之银两, 如清朝亲王年俸银一万两,世子年俸银六千两。
学官名。明清两朝的府学、州学、县学都设此官,其责任为帮助教授或学正或教谕教诲所属生徒。见《明史·职官四·儒学》、《清史稿·职官三·儒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