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制九条
北周宣帝时所颁监察诸州的九条规定。据《周书·宣帝纪》记载,宣政元年(公元578年)八月宣帝遣大使以
北周宣帝时所颁监察诸州的九条规定。据《周书·宣帝纪》记载,宣政元年(公元578年)八月宣帝遣大使以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十八清吏司之一。简称直隶司。乾隆六年(1741),改现审右司设。掌核顺天府、直隶及八旗游牧察哈尔左翼所属刑名案件。兼理京畿道御史、顺天府府尹、东西陵、热河都统、围场总管、密云副都统
战国至秦汉的一种候补官位制。战国时,齐楚赵魏秦诸国均置郎中,有俸禄而无实际职务,常由郎中而出任显职,如李斯先为吕不韦的舍人,取得不韦的赏识,举以为郎,由此遂致显达。至秦汉时期郎官制度又有发展,郎有议郎
谏诤之官的统称。历代之设,名目不一。汉朝有谏议大夫。唐朝、宋神宗元丰(1078—1085)以后,为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 (司谏) 、左右拾遗(正言)统称。明朝沿用之。掌谏诤的官员称谏官
官名。北周武帝时置。夏官府武候府次官,佐武候上大夫统武候兵。宣帝时乙娄谦曾任之。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官名。明置,分属左右春坊,与左右司直郎共掌弹劾宫僚,纠举职事。员额各一人,秩从八品,不常设。
见“宣徽院”。
官署名。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置,分左推、右推、寺案、知杂、检治五案,掌在京百司事当推治或时旨委勘及系官之物应追究事。哲宗元祐三年 (1088) 罢,以其事归户部。绍圣二年(1095)复
官制用语。南北朝时期,一些中央官员兼任地方郡守、县令,但不理事,主要是为取得其禄秩,称带,也是皇帝的一种恩赐。《魏书·裴延俊传》:“时高祖以(裴)聿与中书侍郎崔亮并清贫,欲以千禄优之,乃以亮带野王县,
官名。北洋政府委员会的主官,相当于委员长。如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 文官高等考试委员会即设主任委员一人。国民党政府在地方政府所属某些委员会中以主任委员为主官,如省政府所属的禁烟委员会。
官名。清朝侍卫处之职官。顺治元年(1644) 设,由侍卫中遴选。初无定员,乾隆三十六年 (1771) 定员六十人。掌理侍卫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