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学主事
学官名。晋置,为郡学之长。见《华阳国志》一一“李毅”条。
学官名。晋置,为郡学之长。见《华阳国志》一一“李毅”条。
官名。北周设置,《资治通鉴》胡三省注:“相府司录,总录一府之事。”于文泰为西魏丞相时,即有相府司录,北周沿置。任北周大丞相府司录者,见《隋书·高颎传》:“高祖得政,引为相府司录,委以心膂。”
官名。太平天国后期翼王殿之新设职官。乃翼王石达开率部出走后自置。
官署名。清末大理院所属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增设。掌复判外省死罪案件,应驳审者由该处拟稿。置总核、分核等,由各庭推事中熟悉例案者兼充。
“行台尚书右丞”的省称。
官名。北齐置,有丞。隶司农寺。
科举制科之一。唐代设置,属文类科目。天宝元年(公元742年)诏举,崔明允等二人及第。
军属即军佐,见“军佐”条。南京临时政府规定,凡军队中各官署、各军校内的文官和夫役均称为“军属”。
官署名。北齐置,设令、丞。掌供宫廷用酒,岁二万石。隶光禄寺。
民国军制,中级军官曰校,分上校、中校,少校三级。陆海空军官佐等级名。见“校官”。
官名。清末弼德院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设。一人,特简。掌佐院长总理全院事务,院长有事故时代行其职。官名。清末置,为弼德院的副长官,见“弼德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