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先
见“耶律义先”(1306页)。
见“耶律义先”(1306页)。
唐代渤海国僖王大言义年号。812—818(一说813—817)年,凡7年。
旧县名。在今内蒙古自治区南部。原为清内蒙古奈曼旗及喀尔喀左翼旗牧地。光绪三十年(1904),推行“新政”,析其地置县。民国时属热河特别区(后改省)。清末,其地每年秋季马市甚盛,土名“小库伦”。1950
见“伏图”(796页)。
①旧时台湾土地面积计算单位。据《赤嵌笔谈》载:“台郡之田论甲。每甲东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长一丈二尺五寸,计一甲约内地十一亩三分一厘”。姚莹《东槎纪略》也言噶玛兰人“一甲抵内地十一亩有奇”。故1甲约为
清官署名。为专门修纂理藩院则例的部门。乾隆以前未专门设馆,嘉庆十六年(1811)四月,奏请开馆。由院司员、笔帖式内拣补纂修官4员,校对官8员,翻译官、誊录官各10员,由书吏,贴写书吏内拣选供事20名,
见“狼台吉”(1900页)。
即“貊”(1732页)。
明代藏区部落名。一作着藏簇。属洮州卫,在今甘肃临潭县境。永乐十六年(1418),其族首领失加谛等赴京师贡马,明廷授其为正千户,赐诰敕、冠带衣、币等。宣德元年(1426),故土官正千户些的子昝秀癿等来朝
官名。吏目为明代知州、安抚使、招讨使、长官等的属官,秩正九品或从九品,或无品级。掌收发上下移文或司奸盗、察狱囚及官署事务。少数民族地区土司亦设此官,以当地头领为之,助主官处理土司事务。亦有降职土官授此
即“岩大五”(14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