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制度
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领。雍正年间(1723—1735)始行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各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在各地普遍实行,以加强对回族的统治。分“寺约”和“回约”两种,有清真寺的地方设“寺约”;无清真寺的地方设“回约”。寺约、回约亦称乡约,回民内部称“学董”,由政府给予印札。分段管理,互相约束。参见※学董制(1536页)。
清政府加强统治回民的一种制度。乡是社会基层行政单位,乡约为一乡首领。雍正年间(1723—1735)始行于河州(今甘肃临夏)各地。乾隆四十六年(1781),苏四十三(撒拉族)领导的撒拉族、回族起义失败后,在各地普遍实行,以加强对回族的统治。分“寺约”和“回约”两种,有清真寺的地方设“寺约”;无清真寺的地方设“回约”。寺约、回约亦称乡约,回民内部称“学董”,由政府给予印札。分段管理,互相约束。参见※学董制(1536页)。
见“科布多”(1674页)。
见“耶律倍”(1303页)。
见“太石”(272页)。
西夏文契约。1页19行,页面48.5×22厘米。行款与汉文契约相近。正文11行。记西夏天盛庚寅二十二年(1170)党项族寡妇耶和氏宝导卖地22亩,值骆驼四匹。旁人不得过问,本人不能反悔,若反悔当依法受
明代藏区部落名。属西宁卫管辖。“居卫城北塞外昝咂部中”,在今青海互助土族自治县境。原附属于大族巴沙族。天顺七年(1463),巴沙族纠众犯其地沙棠川。后,肃州(今甘肃酒泉)南山僧人到其族定居传教,凡当地
16至18世纪乌兹别克人创建的布哈拉、希瓦、浩罕三汗国的统称。居民大都操乌兹别克语,信仰伊斯兰教。主要从事农业,畜牧业和商业也很发达。19世纪下半叶,相继为沙皇俄国吞并。参见“乌兹别克汗国”(351页
回鹘汗国时兴建,以居唐公主、回鹘汗国可敦(突厥语,意为“皇后”),故名。在今蒙古土拉河上游,布尔根省哈达桑东辽圣宗统和二十二年(1004),为镇州治所及西北路招讨司驻地,置建安军以镇遏北方诸部。辽保大
县名。位于青海省东部。治所在巴燕镇。地处黄河流域,为青海古代文化发源地之一。古属西羌,南北朝时设郡县。唐于其地置廓州。安史之乱后,地入吐蕃,历为唐、蕃交战之地。宋时唃厮啰于此建立政权。元初为吐蕃等处宣
见“阿热”(1196页)。
清朝大臣。又名俘习浑。蒙古正白旗人。纳穆扎尔第三子。乾隆四十五年(1780),受命驻西藏办事。四十八年(1783)回京。五十五年(1790),任驻藏办事大臣。五十六年,廓尔喀侵入后藏,占据聂拉木,其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