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定宗实录
书名。元翰林国史院修撰。卷数及起讫月日不详。元太祖、太宗、定宗、宪宗四朝初无实录。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十二月,翰林承旨撒里蛮奏请命翰林国史院纂修,从之。成宗大德七年(1303)十月,诸实录修成,一并进呈。定宗朝无专设的起居注官记注皇帝行事,实录当系据皇室内府庋藏的档册等资料编撰而成。明洪武二年(1369),得元十三朝实录,命修《元史》,其中《定宗纪》及定宗朝有关记事多自此取材。已佚。
书名。元翰林国史院修撰。卷数及起讫月日不详。元太祖、太宗、定宗、宪宗四朝初无实录。世祖至元二十三年(1286)十二月,翰林承旨撒里蛮奏请命翰林国史院纂修,从之。成宗大德七年(1303)十月,诸实录修成,一并进呈。定宗朝无专设的起居注官记注皇帝行事,实录当系据皇室内府庋藏的档册等资料编撰而成。明洪武二年(1369),得元十三朝实录,命修《元史》,其中《定宗纪》及定宗朝有关记事多自此取材。已佚。
哈萨克汗国法典之一。16世纪前期哈斯木汗制定。16世纪初期,哈萨克汗国在※哈斯木汗统治时期(1511—1523年或1508—1518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根
突厥汗国可汗。又作庵罗。阿史那氏。※佗钵可汗子。隋开皇元年(581),父临终遗言传位于其兄木杆可汗子大逻便。因大逻便母出身微贱,部内不服,而庵罗母尊,素为部众敬重。纷乱中,统领汗国东部地区的摄图声言:
唐代南诏行政衙署名。为中枢※九爽之一。“爽”相当于中原王朝的“省”或后来的“部”。据《新唐书·南蛮传》载:“罚爽主刑”,即主管刑狱、法律、诉讼事务,类似中央王朝的刑部。主官由军政高官※清平官、※酋望、
参见“乌思藏纳里速古鲁孙等三路宣慰使司”(356页)。
见“朝克图台吉”(2175页)。
蒙古语音译,意为“黑民”、“贱民”、“身份低下的人”。或译为哈剌洪。蒙古社会平民阶级中的下等户。他们一般只有少数牧畜,生活贫困,无力摊纳财物,是封建领主征用劳役的主要对象,有些人甚至沦为领主和上等户的
过去云南景颇族地区村寨头人称谓。最早具有长老性质,村寨内较大的姓氏通常都有一人,由同姓人众推举能联系群众,具有处理公共事务能力者担任,但须经山官认可,由山官赠刀一把,表示授权管理寨内事务。其职责是协助
参见“牛录额真”(358页)、“佐领”(1087页)。
见“英义建功毗伽可汗”(1339页)。
参见“克勒克雅喇克伯克”(9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