孛吉只
见“耶律重元”(1316页)。
见“耶律重元”(1316页)。
①见“耶律雅里”(1321页)。 ②见“涅里”(1933页)。
旧时茫蛮、苗等民族对其君长、酋长之称呼。亦称猛、莽。《蛮书》:“茫是其君之号”。《炎徼纪闻》:“苗人称其酋长曰茫”。《荆南苗俗记》:“茫,苗称酋长也”。现沧源佤族语言中仍称官为“茫”。
清代在台湾设立管理高山族事务的专门机构。乾隆三十二年(1767)置,分南、北两路:北路理番同知管辖淡水厅、彰化县和诸罗县的诸“番社”;南路理番同知管辖台湾县与凤山县诸“番社”。其权限包括行政与司法,“
又称“死人砍牛”。旧时广西南丹大瑶寨“白裤瑶”聚居区一种习俗。凡父母过世,均得砍牛分给别人吃,否则会“不吉利,人畜病多,禾苗不好”,并被他人耻笑。传说从前“白裤瑶”父母死后得将其肉分给村人共吃,世代相
即“颉跌利施可汗”(2166页)。
契丹、女真礼俗。又作排食抛盏。一说为※烧饭的同义语,详见该条(2038页);一说不然,《辽史·礼志》记祭山仪:“大臣、命妇右持酒,左持肉各一器,少后立,一奠,命惕稳东向掷之。”是为抛盏。
参见“锡伯族”(2364页)。
见“穹庐”(1535页)。
清朝政府在正俸之外按等级另行支给官吏的银钱。在新疆,初由政府发给执照,令伯克在乡间自行筹措。乾隆四十年(1775)后,改为由政府征收并发放。执掌税务、词讼、水利等伯克因属肥缺,不予支放,称“不支养廉伯
见“谔勒哲炳鸿台吉”(21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