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杆子
见“祭索罗杆”(2089页)。
见“祭索罗杆”(2089页)。
清代西北地区之一部落集团。又称朵兰人、惰兰人、多兰回子等。主要居住于喀什噶尔河、叶尔羌河、和田河、罗布泊附近以及库尔勒等地。关于其来源,目前尚无定说。一说是卫拉特蒙古人,在准噶尔政权衰微时移居于维吾尔
?—1784清代卫拉特蒙古土尔扈特部贵族。※策伯克多尔济之弟。初率部驻牧额济勒河(今伏尔加河)流域。乾隆三十六年(1771),与兄随渥巴锡东返祖邦,受清廷封一等台吉。四十三年(1778),兄策伯克多尔
见“始波罗”(1350页)。
哈萨克民间财产刑基本习惯单位。即100匹马、两个仆人、两只骆驼、两套甲胄为一昆。也有以羊1000只或马200匹(一说300匹)或骆驼100峰为一昆,并往往以罚九作为附加刑罚。如《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指
明代云南土司名。元为石甸长官司,辖地在保山之南,南接镇康,隶属镇康路。明洪武十七年(1384),更名施甸长官司,改属永昌府。清顺治十六年(1659),并入保山县。近代又从保山县分出,置施甸县。
白族古碑。明代景泰元年(1450)秋刊刻。五峰兰雪道人杨安道书并篆额,白族石匠杨宗刻字。正文17行,行11至41字,右行,正书。原碑立于云南大理喜洲凤阳村三灵庙内,已毁,唯留拓片。所记乃南诏、大理国神
吐蕃之别称,又称赤面国。因吐蕃妇女喜以赭色涂面,故名。藏文称作“夏森冬玛坚”,意为“食肉赤面者”,其地称“食肉赤面者之地”。此俗流传内地,唐女效仿之。白居易诗云:“元知妆梳君记起,髻椎面赭非华风”,记
景颇语音译,意为“这块土地已有主”。旧时云南德宏景颇族地区个体家庭自由“号种”村社公有土地的称谓。距今百余年前,景颇族地区的耕地、森林及牧场均属村寨公有,每个村社成员有权通过“号地”方式占有本村社范围
光绪以前一些蒙古地区尚存在以羊和茶代替货币进行交易的情况。牛、马、骆驼等大牲畜,对零星支付不方便,而羊便于用作小额交易的支付,且牧民手里经常有,数量也多,用以代替贷币比较方便。用茶作为货币能长期保存,
见“阿布勒比斯”(12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