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旗章京
见“扎希鲁克齐”(435页)。
见“扎希鲁克齐”(435页)。
清政府对蒙古族的统治制度。是清政府自天命九年(1624)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近150年中,对先后归附和降服的蒙古各部,按照“建其众”以“分其势”,的统治意图,根据八旗制度组织原则,在蒙古原有社会
见“缚喝”(2416页)。
藏语音译,意为“盗匪”。见于清代史籍,指西宁廓罗克、四川瞻对等地藏族之在里塘、巴塘纠众抢掠往来商旅及贡物者。乾隆十一年(1746),制订惩处条例,规定:抢劫财物为首者以三九罚,从者以一九罚,赔失主;伤
见“耶律余覩”(1313页)。
清代新疆伊犁九城统称。清朝统一新疆后,实行军府制度。乾隆二十七年(1762)十月,设“总统伊犁等处将军”(伊犁将军),为全疆最高军政长官。伊犁成为新疆的政治、军事中心。自1761年1780年间,清朝在
土家族节日。每年农历四月十八日过此节。传说土家士兵在一次征战中,途遇河水暴涨,涉水难行,恰有水牛游来,大家拉着牛尾巴过了河。人们遂定此日,即四月十八日为节。杀猪祭祖,宴请宾客。女儿回娘家,女婿拜岳父母
见“耶律淳”(1304页)。
见“婆娑府路”(2128页)。
见“萧奉先”(1995页)。
见“昆憨”(14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