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官制
蒙元、明、清时期蒙古族地区之官制。其官制从无到有,由简至繁,经历了漫长历史进程,蒙古国建立前,成吉思汗草创时期,官制简古,有“火儿赤”、“博尔赤”、“火你赤”、“莫伦赤”、“云都赤”、“阿黑塔赤”、“阿都兀赤”、“额勒赤”等。1206年蒙古国建立后,随着怯薛制和千户制的建立,官职数量和规模也有所增扩。千户长下设百户、十户,千户之上有万户长,首创札鲁花赤(断事官)等。成吉思汗后期及其继承者窝阔台时期,除保存蒙古游牧民族特有的建置和职官外,开始接受中原王朝传统的统治方法和官制。在蒙古军南下和西征过程中,陆续扩充一些新的机构和职官,如置“达鲁花赤”(镇守官),管军民,掌印玺,行总辖监治之职。加强“必阇赤”(令史、主文书)的职能,并采用中原官名称之为中书令、左丞相、右丞相等。至忽必烈建立元朝后,蒙古职官与中原地区传统职官“两制并存”的局面进一步完善。在草原以游牧为主和内地以农耕为主的两种不同社会情况下,基本上奉行以蒙制治草原牧民,以汉制治中原汉民的政策。有些职官,如“达鲁花赤”、“千户制”等也遍行于中原、西域等被征服地区。蒙古统治者根据不同的民族和被征服先后,把全国各族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在设官任职方面,极力维护蒙古贵族的特权,“其长则蒙古人为之,而汉人、南人贰焉”。1368年元亡,元室北迁,史称北元,其时基本上沿袭元制。在与明廷交往中,又往往受明册封,如王、都督、千户、百户、镇抚等。后随着汗权式微,蒙古社会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成吉思汗所设置的万户、千户逐渐为兀鲁思或鄂拓克所代替。分别由汗、洪台吉、太师或宰桑等管理,一般都是世袭领主。兀鲁思和鄂拓克下又分设官员,掌握战争、防卫、行政、司法、征税等。17世纪中期至18世纪,蒙古各部陆续归附清朝,清设理藩院进行管理。为达到“众建而分其力”的目的,取消蒙古各部传统体制及领属关系,建立盟旗制度。对蒙古封建主,一律论功授以盟长,旗札萨克等职,以及王、贝勒、贝子、公、台吉等爵。札萨克下设协理台吉和分掌各项事务的管旗章京、梅伦、笔帖式等僚属,并设佐领(蒙古语为苏木章京)负责统辖兵丁,审理丁册,征收税课。佐领之下设骁骑校、领催等官,协助办理军政事务。是时,受满族官制影响较大,逐渐失去本民族官制的特色。
附:蒙古语官称
| 蒙古语官称 | 释义 | 资料来源 |
| 怯薛 火儿赤 秃鲁花 客卜帖兀勒 必阇赤 博尔赤 速古儿赤 火你赤 额勒赤 昔宝赤 八刺哈赤 扎里赤 玉典赤 兀刺赤 阿塔赤 | 禁卫军、 护卫军 佩弓矢环卫者 散班、 质子军 宿卫, 即夜间警卫 书史、 令史、 主文书 习膳 掌服御事者 司牧羊 使臣、 差官 鹰房执役者 守城门者 书写圣旨者 守门者、 户郎 驿站马夫及掌铺马事务者 管骟马者、 圉人 | 元史·兵志 元史·塔察尔传 元朝秘史、 元史·兵志 元朝秘史 黑鞑事略 元史·兵志 元史·兵志 元朝秘史 华夷译语 南村辍耕录 元朝秘史、 元史·兵志 元史·兵志 元朝秘史、 元史·舆服志 元朝秘史、 元史·兵志 元朝秘史、 元史·舆服志 |
猜你喜欢
务达海
1601—1655清初将领。满族。爱新觉罗氏。清太祖※努尔哈赤侄,※穆尔哈齐第四子。后金天聪八年(1634)任骑都尉。清崇德三年(1638),授刑部左参政。四年,封三等辅国将军。五年,擢镶白旗满洲副都
清仁宗
即“颙琰”(2508页)。
大夏河
河名。古称白水、漓水。黄河上游支流。在甘肃省南部。源出夏河县西南西倾山东麓,北流至永靖县莲花镇入黄河。长160公里。约有20余公里流经东乡边沿地区。为东乡族及其先民居地。传说为夏禹王治水时疏水入河的一
户族
参见“的尔勤”(1463页)。
比丁
①清代八旗编审人丁之称。其制3年编审1次。沿用“三年则大比”(《周礼·小司徒》)古制,原义即每届3年再次简阅天下民数、民实(指地亩、牲畜、房屋等生活资料数目。周代民间基层组织:五家立一“比”,五比为一
僧官制
藏区僧人从政为官的制度。由来已久,唐吐蕃时,僧人被准许参政,从政高僧地位高于俗官,谓之“豫国事者”,名为“钵阐布”,意为“大僧”或“高僧”,位即“宰相”职,入元,中央设总制院(后改宣政院),封萨迦派高
铁剌里
辽代阻卜首领。圣宗统和二十一年(1003),率诸部降于辽。同年八月和翌年八月,相继两次亲自朝辽,并请婚,遭拒(《属国表》谓允婚)。二十三年,遣使贺辽与宋和好。后事史不载。
暖带田坝土千户
清代四川彝族土司名。康熙四十四年(1705),斯补家支首领部则归清,授暖带田坝土千户,颁给号纸。乾隆(1736—1795)初年又颁给印信。住牧暖带田坝(今甘洛县田坝镇)。嘉庆十九年(1814),岭登志
细封步赖
党项羌细封部首领。唐太宗贞观三年(629)受唐朝南会州都督郑元招谕,率其部族附唐,太宗降玺书慰抚并赐宴。唐朝以其地置轨州(今四川阿坝境),拜刺史,仍命率所部讨击吐谷浑。
半庄
清代宗室庄田中的半分粮庄。由于清初的圈地、※旗余地或入官地的地段大小不一,所设置的大庄、半庄亦随之而异。顺治(1644—1661)初,以地在240亩至360亩之间者,设为半庄。乾隆十年(1745)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