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爱字典>历史百科>四库百科>读仪礼日记

读仪礼日记

①不分卷。清于鬯(生卒年及事迹不详)撰。鬯字醴尊。松江府南汇县(属今上海市)人。优廪生。此书也是《学古堂日记》之一种。本书包括考《士冠礼》三条、《乡饮酒礼》二条、《乡射记》一条、《大射仪》一条、《聘礼》二条、《公食大夫礼》一条、《觐礼》一条。《丧服》一条、《既夕》一条、《士虞记》一条、《少牢馈食礼》一条、《有司彻》二条,总共十七条。又在卷端附《论仪礼叙次》一篇、《闺考》一篇,《丧服》下附《论殇服》一篇。全书有二万多字,征引详明,论断也大多确当。例如,论闺之名不可专施于宫中之小门,论侯之制,辨郑注与愈氏平议之误,都能发前人之所未发。而其附《论殇服》二篇,更是精心之作。其《自序》中说过,《殇服》见于《仪礼》,历代因袭,到宋元时期仍然没有废除,自明太祖孝慈录开始进行删汰。清朝承袭明代之制,《殇服》也被漏阙。然后,也不罪人服殇服其服之不合于礼,还没有禁止,况稽古礼以定之。因此,采辑成编,完全以礼经为主,补其所略,而删其不合时宜者,表列差等,推著月算。凡列论议,所执惟中。此书有学古堂日记本。② 不分卷。费祖芬(生卒年及事迹不详)撰。祖芬字继香,吴县(今江苏省东南部)人。优附生。此书为学古堂日记之一种。计考《士昏礼》一条、《乡饮酒礼》三条、《乡射礼》二条、《燕礼》一条、《大射仪》一条、《聘礼》一条、《士丧礼》八条、《既夕礼》一条、《士虞礼》三条、《特牲馈食礼》三条、《少牢馈食礼》二条,共二十六条。此书虽然篇幅不大,但是,有很多精当之处。如《大射仪》中离维纲注,或日维当为绢,绢纲耳。祖芬依从敖氏之说,认为绢就是《周礼》之縜,断定绢字是縜字之误,并且驳斥张惠言以绢为绢绕耳为语辞之非。《聘礼》门外米三十车,车秉有五注,今文或为逾。祖芬认为《论语》之庾,就是《聘礼》之,而其本字则应当从斗之斞,不是仅仅此经古文写作,与今文写作逾,都是假借字,就是《论语》之庾,也是假借字。其说非常正确。又如论《士昏礼》启今文写作开,是因为同音假借,并非因为避讳。《乡饮酒礼》宾西阶上疑立之疑,是字之假借。《乡射礼》豫则钩楹内,证明豫序同为假借字,本字应当写作谢。《士丧礼》两胉脊肺,证明《周礼》之拍,与此今文之迫,都是假借字。《既夕礼》凡绞紟用布,伦如朝服,证明伦、纶、轮三字同音,可以互相假借。此书有学古堂日记本。

猜你喜欢

  • 西樵遗稿》

    八卷。明方献夫(?-1544)撰。方献夫,字叔贤,南海(今属广东)人,生年不详。弘治十八年(1505)进士,历吏部员外郎,累迁吏部尚书。著有《西樵遗稿》、《周易传义约说》。方献夫早年曾读书于西樵山,故

  • 十三经提纲

    十三卷。唐文治撰。唐文治(1865-1954)号蔚芝,晚号茹经,江苏太仓人。清进士,官户部主事、商部左丞、农工商部左侍郎署尚书。长期从事教育,晚年主讲于国学专修馆。著有《尚书大义》、《诗经大义》、《紫

  • 易经小传

    二十卷。明郑友元撰。据《湖广通志》,郑友元字元章,湖北京山人。天启二年(1625)进士,官至御史。该书将《彖传》接在经文卦辞下,而把《文言》之释彖者分出来附在《彖传》后面,接下来是《大象》、《爻辞》和

  • 钧天乐

    二卷。清尤侗(1618-1704)撰。尤侗字同人,一字展成,号悔庵,又号艮斋,晚年自号西堂老人,江南长洲(今江苏苏州)人。明诸生,入清,为顺治三年(1646)副榜贡生。康熙十八年(1679)举博学鸿儒

  • 东壁遗稿

    二卷。明蒋寿(约1476前后在世)撰。蒋寿,字仰仁,长洲(今江苏)人。生卒年不详。徐有贞之外孙。九岁能究经史百家言。十一岁补郡学生。年仪十七岁卒。蒋寿才气溢发,为文有苏轼风。著有《东壁遗稿》二卷,祝明

  • 毛襄懋奏议

    二十卷。毛伯温撰。毛伯温,明代吉水(今江西省吉水)人。字汝万,正德戊辰(1508)进士,官至佥都御史,巡抚宁夏、山西、顺天,晋工部尚书,改兵部尚书,天启(1621-1627)初,追谥襄懋。《毛襄懋奏议

  • 百陵学山

    见《丘陵学山》。

  • 周礼就班

    二卷。未题撰者姓名。此书就《周礼》经文,仿照历代正史诸志及通考的写法,和类书的体制,分门别类载录。上卷为《天文》、《地志》、《君后》、《官府》、《封建》、《朝聘》、《祭祀》、《礼乐》、《典籍》、《财用

  • 尚书要义

    十七卷,《序说》一卷。宋魏了翁(详见《周易要义》)撰。了翁贬居靖州时,著《九经要义》,凡二百六十三卷,《尚书要义》乃其中之一。《尚书》文词古奥,唐人已称该书“佶屈聱牙”,此书伪孔传随文作注,不少古词古

  • 学庸示掌

    不分卷。清汤西箴撰。是书首有其兄汤自超序及凡例。大旨遵朱注,兼参众家。但不载朱注。所采众家之说,也不标明姓氏。偶尔抒发己见,则以“按”字加以区别。逐字逐句,分疏意义,以便初学。于章首揭明书旨,章后申明